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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
时间 : 2018年05月21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060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通知的要求,罗山县制定了《关于印发罗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政办[2018]6号),罗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县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罗山县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罗山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全县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在全县范围内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经成立罗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按照罗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方式

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由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普查人员届时将佩戴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制定的普查员证件上门入户登记调查,请本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配合做好相关普查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

 

 

 

罗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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